关于备受公众关注的“老赖”名单问题,实际上在特定情况下,这些所谓的“
失信人员”的相关信息是能够在短短三个工作日之内得到取消的哦!以下为当这些老赖具备如下任一条件时,人
民法院将做出积极响应并且在三个工作日内成功删除其失信信息的七种可能性具体介绍:
第一,
被执行人已经切实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是已经全部如期执行完毕的;
第二,双方
当事人就执行事宜达成了和解协定并均已按约履行完毕的;
第三,
申请执行人以
书面形式提出加急删除失信信息的申请,经人民法院严肃认真地审查同意之后方能实现此项业务;
第四,在终结了此次
执行程序之后,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看被执行人资产的次数达到两次及以上,但仍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任何资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士又无法提供任何有效的
财产线索的话;
第五,由于审判监督或
破产程序等原因,法院根据
法规反面,依法决定对那些
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终止
执行措施的;
第六,人民法院经严格审查核实,依法作出裁定决定不予执行的;
最后,即在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终结执行之后,后续工作无需再进行处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
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