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财产保全事务的执行如何执行处理,这取决于受诉案件中究竟哪一方最终赢得官司胜利。若原告方赢得结果,则当被告未能依照判决执行相关义务时,原告有权申请
强制执行理应被保全的财产。反之,若被告最终胜诉,且其因为被保全而遭受经济上的实际损失,那么将由原告负责赔偿此项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人民法院面对可能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或其它因素所引发的案件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给当事人带来进一步损害的风险时,依据案情及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裁定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如要求其遵守特定行为准则或禁止某些行动;在当事人并未明确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亦有权力在必要时刻自发地决定实行保全措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责令申请书提供可靠的担保,倘若申请人不能适时提供充足的担保品,则对应的保全申请将会遭到拒绝。而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一旦法院接收到并确认其存在即时紧迫性,就需要在四十八个自然小时内做出最终裁决;裁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之后,便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