阁下是否曾经考虑过“
退房”之事项?在法律范畴内,“退房”则被称之为“解除
购房合同”。
通常而言,
合同条款都是经过各方
当事人进行平等、自由且合意的协商之后确定的,由此产生的合同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效应。
因此,即使签订购房合同之后,除非满足法律
法规条例或是双方当事人在事先达成共识的特定情形之外,否则任何一方均无权任意反悔。
以下即为比较常见的需要解除购房合同的相关情形:
(一)如果开发商以同一房屋签订两份
买卖合同——亦即所谓的“
一房二卖”行为,那么在此情况之下,必然会有其中一位
买房者无法顺利实现购买房屋之预期目标,对此无法取得房屋之买受人有权提出“退房”的请求;
(二)如开发商擅自将已经出售的房地产设立
抵押,则房屋的买受人自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求偿,并解除购房合同;
(三)若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不论房屋是否已进行实际交付,
购房人都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申请退房;
(四)若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及使用功能,经过数次维修仍然无法恢复至原有状态,则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
(五)在房屋建筑面积出现较大偏差,或是房屋误差面积超过约定标准甚至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情况下,如购房人不愿按照实测面积支付相应款项,则有权提出“退房”;
(六)若开发商未能依照约定时间提供交付房屋,而在收到催告通知后法定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依约完成交付业务,则购房人依法享有单方解约之权利;
(七)如因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在合理期间内完成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购房人同样依法享有此类合法权益;
(八)如果开发商在出售
商品房时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更改已出售房屋的结构形式布局、户型设计、尺寸大小、朝向时令等相关要素,则购房人依法享有单方面解约的权力。
至于另外一
类别解除购房合同的方式为约定解除权,即可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自行协商商定,只要达到某个特定条件,便有权依据约定解除购房合同。
对于此类约定条款,虽然法律通常不会进行过多的干预,但其约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定法律法规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