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在
抵押上存在限制,该类房产涉及到村集体利益,个人仅可享有
使用权。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类型财产禁止作为抵押品:
首先是
土地所有权;
其次是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上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若经过法律明文允许则可以实行抵押;
再次是学校、幼儿机构、
医疗机构等为了
公共利益而设立的非盈利性
法人所拥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益设施;
之后是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确或存有争议的财产;
最后是已依法查封、扣押并进行监管的财产;
以及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行政
法规层面均规定了禁止抵押的其他各类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