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遭遇
工伤事故时,其雇主需依法为该员工进行
工伤认定申报。
若不幸因工致残者,还需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相应的残疾程度。
经相关鉴定机构确诊构成九级
伤残的话,受损劳动者将荣获九个月的本薪额项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福利待遇。
如在此情况下解除了
劳务关系,那么相应地,会获得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一点在于,在大多数工伤事故中,通常由雇主代替受伤劳动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仍有部分雇主并未履行这一职责。
如果未能及时有效提交申报,受骨折害的个体劳动者可自行提出诉求进行申报,而且个人所未进行的工伤申报,雇主亦无充分理由进行申报,由此导致的工伤申报逾期现象可能会使受害方得到法律支持,从而向雇主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