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农村地区遭遇
拆迁时的补偿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货币补偿;
其次是
产权置换;
最后则是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首先来看货币补偿这一方式,它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依照相关
法规,对于需拆迁的房屋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进而形成一系列数据明确的
补偿金额,这些金额均有所依循。
产权置换,又称为
财产权益互换。
在此过程中,由于评估方法各有差异,导致我们可以采取两种形式的置换。
其中之一就是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即基于严格的法律程序,通过深入细致的
房屋产权价值评估,后续再根据评估结果以新建房屋的
产权作为同值置换。
另一种方式是面积标准产权置换,这种方式的要点在于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当安置的面积范围之内实现货币无差额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值得关注的是,考虑到我国在城市发展以及众多其它客观环境中的实际情况,房价和地价往往处于过高水平,进而衍生出许多单纯依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无法妥善解决的问题。
因此,如何协调好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课题。
显然,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正体现了这样一种趋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