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
离婚时,
婚姻存续期间的约定被视为有效且受到法律保护的。
当您在离婚之时签署的
离婚协议,同样也具备了不可忽视的法律效应。
对于夫妻之间的任何约定,只要这些约定遵循法律
法规,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并且以
书面形式呈现,那么它们都将享有
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文规定,男女双方有权在婚姻持
续期间内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拥有等情况。
这些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若未做出这样的约定或者履行此类约定不确定,则适用《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此基础上,夫妻间关于婚姻持续期内所获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的约定,对他们彼此而言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