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允许提起
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共有以下四类:
首先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之特定纪念物品,由于受到
侵权行为的影响,最终永久性消亡或遭致破坏,原物主基于此种侵权行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寻求
精神损害方面的补偿。
其次,如果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将受监护者带离监护范围,从而造成亲子关系或是近亲之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该受损的
监护人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并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当自然人在死后,若其近亲因为下列各种侵权行为引发精神上的困扰与痛楚,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通过侮辱、诽谤、贬低甚至侵犯死者姓名、肖像、名誉以及荣誉等方式,第二,未经正当许可擅自披露和利用死者隐私信息,或者采取可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犯死者隐私。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之外,倘若有人非法滥用或伤害遗体及遗骨,或者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的其他方式侵犯遗体和遗骨,也会对死人家属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
最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非法侵袭时;
当其享有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