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条款常常与惩罚性的
违约金制度相辅相成,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来执行。依照我国现行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原则的第二款内容而言,当合约因为其中某一方出现违约情况而被依法解除时,享有权力的这一方可以向违约方提出追究
违约责任的要求,除非双方在此之前已经有过另外的约定。再者,第五百七十七条再次强调了如果
当事人有任何一方未能贯彻履行其应尽的
合同义务或是履行的过程并不符合约定的条件,那么他们应当承担起继续履行职责、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是
赔偿相应损失等众多违约责任,以此保障让相关权益受损方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最后,依据于第五百七十八条的明文规定,若当事人中有一方通过明确表达或者以其自身的行为来表示没有能力继续履行该项合同义务,则相对方在履约期还未达到极限前有权向其要求,违约方必须承担与其存在的
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