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定并遵守
法定继承规则的前提下,配偶即
法定继承人之一,享有合法的
遗产继承权利。
此制度下,与配偶同样具有同等的
继承权益者还包括了未成年人子女以及其父母,他们都并列为第一顺位
继承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其所应享有的遗产比例应当获得适当平衡。
只有在经过全体继承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将分配比例调整。
如果在分配遗产时存在诸如家庭经济贫困、劳动自理能力局限、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等特殊情况者,则应对其优先给予救助。
同时,对于那些已经切实履行了对被继承人
抚养及共同生活责任的继承人,应该在分配遗产时给予其更多利益份额。
而对于那些尽管具备抚养能力且有抚养条件却未曾尽到帮扶义务的继承人,他们在进行
遗产分配时,应当受到惩罚性的待遇,给予较少甚至不赋予任何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