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双方离婚涉及
房产分割问题时,其归属须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首先,若夫或妻单方面在婚前订立
购房合同,以自有财产作为首次付款,并向银行
申请贷款,婚后则需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
如此房产登记在首期付款方名下,那么在此情形下,此
离婚案件中房
产权益将归属登记人。
然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将视作房产获取方的
个人债务,而对双方共同支付贷款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当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由
不动产登记方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
经济补偿。
其次,假使一方在婚前已全款购买住房,但直至婚后才能领取
房产证书。
在这种情况下,在
离婚房产分割之时,该房屋将被断定为由个人所拥有,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
再者,若
结婚前购
买房屋时,一方父母全额投入资金资助其子女购买,并在该房产上注册在其子女名下。
据此,该处房产应依法认定为生育子女的
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不能提出任何对此已注册资产的分割请求。
与此同时,假如在购买此房产时,父母仅提供部分
购房款项,其余部分则由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偿还
按揭贷款,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紧要关头,法院通常会将房产判给登记人所有,至于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按揭贷款和房产增值部分,则将由得到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最后,如果双方在婚后共同购置房产,此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进行分割。
但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将由人
民法院依据各方权益与实际情况,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加以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