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律法之规,关于
土地征收之
经济补偿费用,应为一次性支付,即征收机关须一次性向被征收人员发放所有
征地补偿款项。
尽管此方面律法未明确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对农户的发放次数,但却严禁任何个人或组织擅自占用或挪用此等补偿款项。
在推进土地征收工作时,务必遵守相关
法规的要求,按时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涉及到农村村民宅基地、其它地表附属物与青苗的补偿费用,同时保障所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
至于征收农业用地的情况,其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则经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相应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予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