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
伪造学历证明签署的
劳务合同从本质上来说即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例,以欺骗或者
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所缔结的
劳动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这种所谓的劳动合同自始至终存在欺骗性的行为,因而它不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如遇因
欺诈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随时决定解除相关劳动合同,同时也不必代为支付因
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
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资双方而言,建立
雇佣关系的过程中皆享有知情权,但是这种知情权的涵盖范围需仅限于那些对建立雇佣关系有重大影响的对方相关信息。
因此,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流沟通时必须确保所提供的
个人信息真实无误,否则如果误报或伪造
身份信息,将会导致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失效,并由相关责任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
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
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