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资关系而言,若发生如下所列之情事时,企业应向员工支付违约
罚金:
其一,如员工违反了其在服务期间的约定,须依照原有的承诺向企业缴纳罚款。
罚金额度不可大于企业为培养员工而实际支出的培训经费。
同时,企业要求员工缴纳的罚金数额也不能超过劳动服务期尚未完成的应分配培训费用。
其二,对于负有保密职责的员工,企业可在双方商妥的
劳动合同或保密协定里,设定竞业禁止条款,明确表明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将按月支付员工
经济补偿。
倘若员工未能遵守该项竞业禁止条款,则应按照预先约定向企业交付罚金。
另需指出,若因某些特定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且因其
合同无效对他方造成损害的,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这几种特定原因包括:
1)使用欺骗、威胁或利用他人急切心理等手段,使得对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或修改了劳动合同;
2)企业虚化自身在法律上的责任,剥夺员工的权益;
3)对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进行违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我们上述提及的例子之外,企业不可以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与员工约定要求员工承担罚金,即使不存在上述列举的情形,企业也无需支付
赔偿金。
因此,只要员工与企业之间无此种情事发生,通常就不会涉及到任何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
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