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之后所可能带来的法律效果方面,经过详细研究得出以下几点关键性的结果:
首先,当合同达成变更或解除之共识时,原先所签订的协议即刻失去其原本所具备的法律效能。
以合同变更的情况来讲,当变更程序顺利完成的瞬间,也是新的
债权债务关系破茧而出之日。
其次,合同变更生效后,其积极影响只会向前延展,因此并不涉及过去发生事情的追溯问题;
而对于
合同解除来说,具体效果在于,除非相关各方事前已有明确约定,否则同样不会涉及到对过去事件的追溯。
当然,关于
合同解除效力的追溯问题确实造成过国内法学界一些观点的分歧。
然而,我们持有这样一个观点,那就是,除非
当事人之间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合同解除应该没有溯及力。
这主要是因为,合同解除的基础乃是已生效且成形的合同。
如果一份合同从根本上就从未合法形成的话,那么也就谈不上任何形式的解除问题了。
倘若我们认可合同解除具备追溯力,实质上便等于承认那份先前已经被解除的合同从未构成法律事实。
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显然是不可取的。
最后,无论是起草合同之初已经列明的
争议解决机制,还是当事人对应有的损失
赔偿请求权都不会受到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事件的影响。
因此,若是由于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导致某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现象出现,除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书面约定可以免除相应责任之外,
侵权的一方仍难逃其咎。《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