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契约违约的不良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若土地购买人未能依照既定合同约
定金额支付
土地使用权限出让费用,相关土地管理机构将拥有法定权力解除该项土地买卖契约,同时进一步要求土地购买人做出相应
违约赔偿;
其次,若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在收到土地购买人支付的
土地出让费用之后,未能如约提供出让土地,则土地购买人同样具备法定解除权,有权要求退回所支付的土地使用权限出让费用,并且向相关负责人索求额外的违约赔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具体
法规条款规定,当合同一方未尽到履行契约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尽善尽美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选择强制继续履约、采取补救措施或提出
赔偿损失的申请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依据第五百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当合同一方以清晰的表达或自身的行为直接表明其将
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在此款契约履行期满之前向限制其依约履行义务的那一方申请追究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