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亲属身份并不足以令他们有权占有与分割父母的房产。
然而,当父母选择无偿的赠与方式将
房产赠予某位亲属或是意愿通过订
立遗嘱的方式,明确指定这位亲属为房产的唯一
继承人时,这两种特殊情况则另当别论了。
遗嘱乃是公民在生命
存续期间,在法律许可的框架之内,遵循法定程序对自己所有遗产或其他事务进行自主处置,并且在遗嘱人过世之后正式生效的重要
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的传承应依以下顺位排列:
(一)首先应由
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及父母进行
继承;
(二)紧接着是
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传承者若属于第一顺位,然无继承人存在于第二顺位,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承接;
反之,若满足第一顺位,同时又有余力承载第二顺位者,便由第二顺位进行承袭。
在这里,我们所提及的“子女”,包括了与亲生父母间具有
抚养性质的
非婚生子女,
收养子女,以及有养育关系的继子女等不同类型;
“父母”的概念涵盖了生身父母、寄养父母,以及相同或不同父母间存在抚养关系的
继父母;
“兄弟姐妹”同样包含了与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各类亲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