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女方单独购置房产通常被视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也存在某些特定情景下不为如此。
譬如,倘若女方的父母为
购房出资,并且声明只
赠予女儿本人,同时该房产仅登记在女方名下,此时的房产并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内。
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对于这类情景往往不会采取平均分拆的方式进行。
共同财产,乃是法律明文确认的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
这份财产包括双方均有权使用的资产,既可是实体资产、货币资金,又或是虚拟资产;
而在处置这些财产时,应依循国家
法规运用统一衡量尺度去评估和分配它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的
产权是夫妻共有的定性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创设
夫妻财产制度的初衷在于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维护和保障夫妻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利益,从而促进平等和谐的
家庭关系,同时确保夫妻与第三方的交易安全,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夫妻双方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理应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正是关于夫妻如何共同行使对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规定。
鉴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属
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因此夫妻二人都应无条件地共享对全部共同财产的同等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不能依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寡来裁定他们分别拥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比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