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将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由于征收房屋而产生的例行搬迁与紧急安置补偿措施也将一应俱全;
最后,在征收过程中导致的已营业产业停工停产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将以适当方式进行相应补偿。
作为地方行政规范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依法制订与执行补助与激励政策,向忠实履行法律义务的被征收者提供必要的补助与奖励。
关于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用及安置补助标准,则需由省级人民政府、自治区级人民政府乃至直属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所能获取到的土地原用途相关信息、土地区域特征、土地生产价值、地理位置变化、及时的市场供求状况分析结果、户口簿记录以及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发达程度等多方面数据信息进行深度研究与综合评估,然后再依照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干预机制确定下来。
当一定时限过后,还需要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或重新发布相关信息。《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
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