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的前后相继故意犯罪所导致的
累犯问题,它需要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第一点就是,犯罪人必须对前后两个独立并行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主观上的认可与认识;
第二点对于
刑罚的量度有着明确规定,即前后两罪所面临的刑期,必须都在
有期徒刑以上;
最后,对于这类累犯的成立还有一个前提性的条件,那就是前一个罪案得到了完全的刑事处罚或者获得了特赦权,且罪犯在得到
假释之后,从假释期满的那一天开始才会正式的加以计算。
而关于特殊性质的累犯的形成,在于满足下列三个因素:
首先,犯罪人必须在前一步骤中涉及的犯罪行为是
危害国家安全罪;
其次,有权利在任何时刻启动后一个罪行,而且不受到前后两罪之间时间跨度的限制;
最后,无论前一次犯罪所受惩罚的轻重程度如何,也不论后一次应判之刑罚的轻重多少,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即可构成特殊类型的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