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抵押房屋面临
拆迁时如何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处理:
首先,应在
抵押权人和
抵押人之间进行沟通,共同商讨如何重新设定
抵押权或优先偿还既有
债务,使得抵押房产上原本存在的抵押权得以解除,唯有如此,被登记的
产权人才有资格从拆迁人处获得相应补偿资金;
然而,假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无法就新设抵押协议或偿清即将到期债务达成共识,则拆迁人有权暂时延缓支付该笔补偿资金。
对房屋进行征收工作,是国家针对非国有资产,在实现公正补偿后实行的一项强制性的交易性质的
行政行为。
其依据必须是“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的必要性以及必须遵循公平
赔偿原则。
因此,仅当国家在针对公共利益的重要场合且同时向
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提供充分补偿后,才可以依法
提前收回公民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
征地搬迁过程中,法律规定的征取得程序十分严谨,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详细调查程序、举行
听证会议程序、申请审批程序、拟定完整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等环节。
一般而言,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消失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种情况是双方达成
拆迁补偿协议从而顺利完成征收事宜,此时,
农村宅基地的
使用权便自然而然地终结;
另一种情况则是拆迁方通过申请
司法途径来执行
强拆,按照法定的
司法程序如期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