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
婚前财产协议无需经过公证便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但对于相关条款的证明力而言,经过公证的财物分配协议无疑更具权威性。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男女两方可自主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立在婚内所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及
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
这一书面协议不论有否进行公证,皆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应。
然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若此类协议中包含以下固有瑕疵:
首先,明确将财物赠予子女但尚未实际履行;
其次,约定不动产归某一方所有却尚未完成
产权过户手续;
再者,设定提请
离婚者将失去全部或部分财产等类似限制离婚权利和人身自由的条款,那么都可能使得这些协议的部分甚至整体内容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