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合同之撤销包括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两种情况:
1.任意撤销:
赠予合同经成立后,
赠与人在赠予财物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前,有权随时撤销赠予行为,且无须提供任何理由支持。
然而,对于已经公正过或依
法规定不得撤销的赠予合同,如涉及救助灾民、扶贫济困以及协助残疾人等社会公益事业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则不得进行任意撤销。
2.法定撤销:
在赠予合同中,若赠予财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赠与人将失去任意撤销赠予合同的权利。
但是,当符合以下特定情况时,赠予人仍然享有撤销赠予合同的法律权利:
(1)严重侵犯赠与人或其亲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负有对赠与人的
赡养责任却未履行;
(3)未能履行赠予合同中所约定的应尽义务。
赠予人的
撤销权,从得知或应该得知撤销事由的那一刻开始算起,必须在一年之内行使。
这一期限被称为除斥期,超此期限,赠予人便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如果是因为受赠人的
违法行为导致赠与
人死亡或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赠与人的
继承人为或
法定代理人可行使撤销权。
此类情况下,赠予人的
继承者或法定代理人人的撤销权自知晓或应该知晓撤销事由始,需在半年内行使。
如果撤销权人选择撤销赠予,他们可以向受赠人
追讨回赠予的全部财产。《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