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通常在
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获得批准并生效之后的三个月以内,房屋
拆迁所涉及的补偿款项便可得到妥善管理与支付。
其次,做出相关
房屋征收决策且具备市、县级人民共和国身份的政府机构必须秉持着“先补偿、再征收”的基本原则,尽可能在签订
拆迁补偿协议之后以及正式实施房屋征收之前,将补偿款项予以全额发放给被拆迁者。
一旦房屋遭受到拆迁压力,无论数额大小,对其实施拆迁行为的政府部门均有义务向拆迁对象提供合理的
赔偿和补偿。
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对广大农村地区土地的征用已逐渐成为趋势。
因此,如何确立合适的农村土地补偿标准显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由于农村土地类型繁复众多,因此每种土地类型的补偿标准亦存在显著差异。
最后,对于征收农村土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以及其他设施的迁移问题,则需考虑具体情境和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共同制定详细可行性计划,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性,然后编入初步设计概算报请审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