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全社会范围内的在职员工,国家、地区或企业如对其做出判定为
工伤的决定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特定条件:
首要条件是,在正常工作日期间且身处工作岗位及场所之内,若因执行本职业务而遭受事故创伤,可被定义为工伤;
其次是,在正常上班时间结束后至下班,以及在同一地点进行与工作直接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但仍因工作而受伤者也应视作工伤;
接下来的两种情况是,(1)工作时间和地点内,由于完成工作任务而在面临暴力情况下受到了伤害;
或是(2)在工作场地中,由于职务需要面对意外伤害;
再其次,若职工罹患
职业病,则要依法判断是否应视为工伤;
最后,如职场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由于职务关系受到伤害或是遭遇突发事件导致下落不明,也应被划定为工伤范畴。
然而,需要讨论的是,扭伤符合上述几种情形中的哪一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