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意外摔倒受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这并不属于
工伤范畴。
但需注意的是,对于
劳动者在往返于工作地点与家庭住所之间的通勤路途中,若遭遇并非由于自身承担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诸如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船只、火车之类的公共运输设备出现
安全事故而导致
人身伤害,根据现有的
法规条例,仍应被视为工伤情况予以认定和
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