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
居住证是由县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的,并且需要每年进行一次签注工作。
对于居住证持有者来说,如果他们希望能在居住地持续居住,那么就需要在每次居住周期达到一整年后的一个月前,前往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履行居住签注手续。《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