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中介机构签署
购房合同时,若无法成功获得贷款审批,您可尝试与中介机构进行友好商议,考虑
解除合同事宜。
若
购房者明明了解自身并不具备
申请贷款的资格,却依然欣然订立此份合同,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会给卖家带来不可避免的
经济损失。
在这样的情况下,购房者原本应承担起弥补损失的责任。
然而,依照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明确规定,一旦合同得以解除,尚未开始执行的事项将被终止;
而对于已履行部分,则需要根据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合同的本质特征来决定是恢复原貌还是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当事人此时还具有权提出
赔偿损失的要求。
若合同是由于
违约行为导致的解除,那么解除权人便有权向违约方索取
赔偿责任,但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另有其他约定。
此外,即使主合同已经解除,但如果
担保合同另有特别约定,
担保人也应对
债务人应该承担的
民事责任继续承担
担保义务,除非担保合同中另外有所陈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