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结婚伊始之时,若女方
出资购置的房屋为全额支付,那么毫无疑问该房产应被视为女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
然而,若是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的房产,根据现行的相关
法规,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此房产将归属女方所有,但同时需要对此进行公平公正的
经济补偿。
至于为该房屋所进行的装修投入是否属于
共同财产范畴,这便需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了。
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配偶双方可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法定财产制。
只需确保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的条款,任何形式的财产制度都应当被视为合法且具备执行效力。
如果装修所需款项来源于女方婚前的个人资产,则不应被视为共同财产;
同样,若装修款项由女方在婚后与男方协商的过程中,自行将其视为
个人财产部分进行支出,仍不能视为共同财产。
尽管男方在装修过程中可能付出了劳动,但这仅属于夫妻之间互助互爱的体现,同样地,女方在家庭生活中的辛勤劳作,亦无法向男方索求报酬。
因此,对于此类事项的过于计较并不具有任何实质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