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住宅房屋被拆除,尽管受法律保护,但也可按照被拆除建筑物原始占地面积所对应的重置价值,同时考虑其新旧程度,从而得出公平合理的
赔偿金额。
对于私人拥有的房屋而言,除依据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及其新的或旧的状况来计算其所应获得的建筑物
拆迁赔偿以外,屋主还有可能额外获得被
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区地域价值所提供的地级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因出租给他人而产生租金收益的私人居住用房,如果该房屋的租金符合
国家法定规定的水平,那么出租期间在此居住的人员原则上不应当获取任何形式的
赔偿。
在此我们需强调,
房屋征收是国家针对非公有的财产,经过公正的补偿评估后,采取的一项具有强制性质的
行政行为。
这一行为的实施需基于“
公共利益”的具体需求与公正的
补偿原则。
在国家利益特别需要且对土地使用者做出适当补偿的前提之下,国家才能依照法定程序,
提前收回公民们所在地区的
土地使用权。
另外,在实践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公示环节、详细调查步骤、适当听取意见的阶段、正式报批过程以及制定并公示适当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环节。
通常来讲,在
拆迁过程中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消失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由双方自愿达成
拆迁补偿协议,从而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二种则是通过向法院提交申请,启动
司法程序以完成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合法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