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方应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权利瑕疵
担保责任,具体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第三方向租用人提出权益主张之时。
这些第三方可能会以自身为租赁物所有人为由,声称出租方无法合法地对租赁物进行分配,通过此举来主张此租赁合约无效性;
或者作为租赁物的
抵押权持有者,若
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相关款项,他们将有权行使抵押权,以此可能引发对承租人对租赁物正常使用和受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2.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缺乏权利会导致阻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与受益。
例如,当第三方主张实现抵押权时,由于此过程必须涉及到对租赁物本身的处置,这无疑将直接阻碍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
3.如果承租人在
签订合同时并未察觉存在权利缺陷,即事先已知道出租方对于该租赁物并不拥有合法的处分权限,且甘愿自行承担第三方可能提出的权益主张所带来的风险,那么此时出租方便无需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