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通常是硬性规定而无法予以豁免。
但是,如果出现以下特定情况,子女抚养费则有可能得到暂时的豁免:
首先,当一方因为长时间疾病导致
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经过检核确认无力按照既定的协议或判决来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并且该方所
扶养的另一半能够承担起孩子大部分生活所需费用的话,那么,该方在提出申请后,可以获得子女抚养费的豁免。
其次,一方原本为子女抚养费支付方,但由于罪行而被监禁劳改,使得他无力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责任,这种情况下,他也能在提请审批后,摆脱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最后,如果原来负责
抚养子女的一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其新任配偶愿意承担起子女生活费用或教育所需的部分或全部资金,那么原先具有支付义务的那一方便可享受到子女抚养费的豁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