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患有精神残疾的人来说,他们同样享有法定的
继承权。
同时,被
继承人在其
遗嘱之中,亦应当为那些处于身心状况极度不利地位且无法从社会保障体系获取基本经济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之具体规定,遗传财富承袭遵循以下顺位原则:
首先由配偶、子女、父母作为首位
继承群体,其次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次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