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
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活动所获得的资金收益,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哪些属于
夫妻共有财产范畴。
因此,对于法律所定义的"投资收益",我们需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区分和把握:
1.若投资者以个人资产投入至某间公司或企业,且所获益处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产生的,则该公司或企业实现的利润分配中,例如
股权转增等共享份额,理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权益;
2.假设投资者将其拥有的房屋租赁出去,由于房屋作为重要的生活必需品,通常都是由夫妻双方携手合作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包括日常维护、修缮等事项,由此而获取到的
租赁费用可以视作是一种夫妻双方协同经营后的所得,因此在婚姻关系继续存在期间内获取的租金普遍被认为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
不过,如房屋所有者能够提供确凿
证据证明实际上房屋的租赁经营管理工作完全由某一方独立完成,则在婚姻关系继续存在期间内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归属于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对于投资者以个人资产购买债券所得到的利息,亦或是因为储蓄行为而产生的利息收益,由于这两种情况下产生的利息收益均是债券或储蓄本金自然产生的衍生收益,它们与投资收益这种蕴含着风险的资产类型有所差异,故应依附于本金或原物的所有权属性来确定归属权仅属个人所有;
4.投资者以个人财产购买了诸如房地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各类财产,倘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由于市场行情波动导致抛售后的价格出现增值现象,鉴于这些财产仅仅是从个人财产的形态发生了改变,本质上来讲它们仍然是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部分主要得益于原物交换价值的提升,因此我们应该依据原物所有权的归属则判定其增值部分仍应属于个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