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无须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的。
我们所称的“邀请他人共进晚餐”,其本质上是
民法中所规范的“善意施惠”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情谊关系”。
该类行为并未能在
当事人之间直接确立起明确的
合同关系,亦即无法依据口头的约定或者承诺来产生相应的
违约责任或者
缔约过失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都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当存在与“善意施惠”主题相违背的
侵权行径且同时满足责任成立所需的各项
构成要件时,仍然能够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合理地建立起侵权之债的
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