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之相关法律
法规,夫妻在进行
离婚行动过程中,如双方对于未能正式取得房产所有权或仅享有部分
产权的住宅楼宇产生争执且通过友好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者,人
民法院不应对此
房屋所有权做出直接判决的结果,而应依据实际状况做出权衡,裁定房屋
使用权的归属。
待前述条款所涉房屋正式取得完整产权之后,若在此基础上再出现任何争议,则
当事人均可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以解决后续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