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之范畴,必须依据具体情境进行深度剖析并做出相应处理:
(1)若双方皆属于被
拆迁安置人员,则该房屋当属配偶双方的
共同财产,然而在对其进行分割过程中,需依据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及双方的经济条件合理分配。
(2)若仅仅只有一方成为被拆迁安置人员,那么只要该房屋是在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亦应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对房产进行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到房屋的得来途径,将产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同时应向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以示公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