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法律中,那些与婚姻事项息息相关的人士以及利益关联方都享有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已经登记注册的婚姻是否具有效力的权利,这些人士或群体被称之为“利害关系人”。
关于“利害关系人”的具体范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以婚姻双方存在重婚行为作为申请理由的,其范围可包括该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家属以及基层社会组织机构;
其次,若申请的理由是因为婚姻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尚未达到法典规定的法定年龄,那么,该申请人则应是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家人;
最后,当婚姻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法定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时,他们的近亲家属也同样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当人民法院接收到
离婚案件之后,经过深入审理,如果确证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性质,它应该依法把这个情况传达给婚姻的当事人以及上述所述的“利害关系人”,并且对这个无效婚姻给予正式的确立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