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即是由各级法律机关在其审理和执行的各项
民商事案件过程中,按照既定的
法规与原则,依据法定职权自行完成或者委托指定的专业机构代为进行的一种
产权转让行为,借此来满足各
债权人对于
债务方资产的清偿要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
执行程序中,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
执行措施。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
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