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就员工主动选择不参与
社会保险之行为对企业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做出如下阐述:
首先,存在因
工伤、医疗
赔偿引发的风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的相关案例裁决,即使
劳动者确实出于自愿而放弃参加社会保险,雇主也无法就此免除其在发生工伤及
医疗事故时所需承担的
赔偿责任。
其次,存在劳动用工方面的风险。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
法规要求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任职职工有权单方终止其待业关系,并要求雇主支付相应
经济补偿。
再次,
养老金支付成为一种现实风险。
人社部门在划拨
养老保险欠缴款项时有可靠的法律作为支撑,这种行为具有严格的
法律强制力。
因此,如雇主与待业者之间达成由工人自行交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协商,这无疑是违反了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
此外,企业在未按法定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下将可能遭遇直接划拨、扣押、查封、拍卖等多种形式的强制征收法律风险。
最后,国家行政机关对违规企业还可能进行
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包括:
1)督促限期补交;
2)如
逾期未予补交,则可按每拖延一天增收所
拖欠金额2%的比例收取
滞纳金;
3)对未能及时向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
责任人员则可处以千元至万元不等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