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村子之间在土地划分上发生了
纠纷,此种情况原则上应交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妥善处理和解决;
如有个别涉及到的村子对政府裁定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可从接到这份处理决断通知的那一天算起,在其后的三十个自然日期限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行动,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最终采用庭审辩论的形式予以解决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