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所涉财产之返还问题,可由受损方提出主张,并秉持以利于被侵害者为准则的态度进行考量,确定最终是否需要返还该项财产,进而达成减少受害者“财产方面的损失及浪费”这一核心目标。
其次,对于那些因为存在
欺诈行为导致受害方对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预判产生决策失误,从而使得通过规避相关风险的措施未能得以实现;
或者是在欺诈行为的影响下做出了错误的策略判断,使得原先期待的利益无法在实际中达到,或者无法完全兑现的情况,都应该对此类受害者提供相应的
赔偿。
换言之,即要求对遭受
精神损失的受害者给予符合实际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