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已怀孕妇女遭遇职业生涯中的岗位变动时,她们享有合法权利表示拒绝。
若在此期间内,孕妇无法承受其原先职位的工作量或环境,雇主应依据
医疗机构的证明材料,对她们的劳动压力进行适当减少,或为其提供可适应性较强的其他职位。
若企业未经与其协商而单方擅自变更其职责范围,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具体来说,即便孕妇因身体状况而难以继续胜任原有的职务,经过与雇主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之后所作出的岗位调整,其薪酬待遇也必须维持原有标准,不得降低。《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
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