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凭证诈骗案件中,其
犯罪的主观动机必须是经过充分预谋并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
金融凭证诈骗罪则是根据
当事人已经实施的
违法犯罪活动,来判定其是否以
非法占有为唯一意图,如果他们通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法,利用伪造、
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形式的银行结算凭证,成功地从他人那里获得了
数额较大的财务,那么就可以认定他们构成了金融凭证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
汇票、
本票、
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
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
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
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