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在共有权人主动发起
析产诉讼或在
申请执行人在
符合条件时行使
代位权发动析产诉讼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均应予以批准
立案。
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财产处置阶段将予以延期,暂停对该财产进行
强制执行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
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
共有财产,并经
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