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在
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到担保权益的事务,应根据其性质分类为普通债权范围内的权益。
当清偿完各种特殊的破产费用、共同利益
债务及对应员工的
工资福利之后,若仍有结余,则应继续进行
清算流程。
在此过程中,
破产财产须优先满足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
随后,依照以下次序依次清偿:
首先应对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
工资额、医疗保障费、
伤残补贴费、抚恤费用、结算至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等一系列用途作出安排;
其次,处理未划入上述清单的
社会保险费用及破产企业欠交的税款事项;
最后,处理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偿还上述各项要求的累计数,应按照权重比例对每个
债权人进行分配补偿。
对于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应计算为该企业全体员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部分。《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