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夫妻离婚的
财产分割事务中,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将其另行处理。
依据法院的常规程序,在审理
离婚案件时,理应同步且优先地审理财产分割以及涉及到
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原因在于离婚案件本身具有极为特殊的性质,此次审理更可视为是复合性
诉讼,即涵盖了涵盖了离婚、子女
抚养及财产分割三大核心议题于一身。
无论是由原告提出此三项
诉讼请求中的任意一项,或是全部都包含在内,法院都必须根据事实依据采取主动调查措施,并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处理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