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拆迁是否与房屋建造使用年限有显著联系之说,结论并非如此简单明确的。
然而,一般而言,房屋的正常使用寿命大约为30年左右。
其次,如果通过房屋勘测发现质量堪忧或者存在严重的缺陷隐患,这种情况下,房屋很有可能被强制性认定为危险建筑,面临随时可能被拆除的状况。
再者,如遭遇飓风、地震等不可预见的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破坏,亦可能引发强制性的房屋拆迁重建工程。
当然,此类情况还需结合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划来综合考虑,通常只有政府做出进一步的规划和决策之后,方能决定是否进行房屋拆迁。
此外,
房屋拆迁补偿的构成因素通常包括户口比额、实际居住面积、所有权
分配比例等等。
主要包括房屋基址
赔偿金、室内设施
赔偿费用、装修损讨费用、拆建后异地安置费用以及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针对特殊困难家庭的经济援助以及额外奖赏款项,再加上室内各式电器设备移机费用、非住宅性质物业营运收入损失赔偿费用等各项细节费用。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速,对农村地区的土地征用也是愈发频繁。
因此,对于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确实立也就显得尤为关键。
当农村居民赖以为生的土地被正式合规地进行
土地征收时,对这些受影响的家庭实行适当且合理的
经济补偿是必须的。
至于农民的
征地补偿标准究竟应当设定为多少金额,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部门的协商结果来确定。
据了解,农村土地的类型繁多,各
类别之间很大程度上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到土地补偿的标准制定。
比如,征收土地时涉及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信光缆、广播线路等的迁移,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投资预算方案,并将其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环节予以确认。《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