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支付的费用并非完全被浪费掉。
假设该情况系由个人原因所引发您决定辞去现有职务,尽管无法享受到来自企业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然而就您曾在相关职位上参与投保的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这部分内容而言,这些仍然属于您个人所有的资产,并不会因此次离职而受到丝毫的影响。
换言之,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缴费都绝非白费,具有非常实际的价值和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