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期满之际,
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电话、短信或书信等
书面形式向对方发送通知。
通常而言,若当事人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通讯地址在此基础上进行函件寄发,并在合理期限内收到相应回执,即可以被视为对方已经接收到相关信息,从而表明当事人已经完成了通告和送达的责任和使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
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
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
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
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
起诉状副本或者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